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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委托招聘有什么条件?

案情回顾

马某2018年在某网站上看到龙腾公司欲招聘一名IT工程师,经过几轮面试,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公司只为马某发放了前6个月的工资,并缴纳了8个月的社会保险。马某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得到了仲裁机构的支持。龙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该公司称,其是帮助东南亚的虎跃公司代为招工,虎跃公司才是真实的用工主体。法院最终驳回了龙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明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从本案来说,龙腾公司并不具备代表东南亚虎跃公司招聘中国雇员的资格。同时,该公司并无两家公司往来款项记录,无法体现虎跃公司向其转付工资、社保款项,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龙腾公司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定二者具有劳动关系,因此最终判决驳回龙腾公司的上诉请求。

劳动争议案件中,国内企业是否受国外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委托招聘中国雇员,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国内企业是否具有资质。《规定》中明确,只有经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才能在北京市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提供类似服务。二是双方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国外企业及其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委托国内企业代为招聘雇员,一般应当是书面的形式,委托内容包括委托人信息、受托人信息、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等内容。三是双方是否有账目往来。国外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委托国内公司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有国外公司和国内公司就相关款项往来的账户明细作为证据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标签: 委托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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