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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易宝支付4年吃9罚单累计遭罚没6377万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汇罚〔2019〕84号)显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简称“易宝支付”)于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存在超限额购付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其处以处36.067万元人民币罚款。

据易宝支付官网显示,易宝支付成立于2003年8月,2011年5月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2016年5月实现续展成功。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易宝支付自2014年以来,至少收到9次罚单,今年就已经达到了3次。合计遭没收违法所得1505.63万元,罚款4870.97万元,罚没共计6376.60万元。

2019年2月26日,易宝支付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银管罚〔2019〕10号)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6.43万元,并处以约496万元罚款,罚没总额合计942.43万元。同时,易宝支付一名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清算管理业务规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019年2月1日,易宝支付浙江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共罚款60万元,并对易宝支付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2018年6月29日,易宝支付因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京汇罚【2018】19号)处以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4万元等处罚。2017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武银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8月5日,易宝支付因违反相关清算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管罚〔2016〕8号)对其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约1059.2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约4236.9万元,共计罚没5296.1万元。2016年5月,易宝支付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央行处以4万元罚款。2015年4月,易宝支付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规定,央行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14年9月,易宝支付因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理不力,央行令其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新商户,撤离7个省的收单业务。2016年8月12日,在央行披露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准予续展公告中,易宝支付有7个省市的收单业务资格被取消,而原本,易宝支付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范围是全国。公告中提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银发〔2014〕267号),易宝支付就被停止了在河南省、江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深圳市、湖南省、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除另有规定外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交易完成情况核查不充分或未按规定对相关商户执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等的支付机构,外汇局可将其单笔交易限额下调至等值1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徐自立马先震)

标签: 易宝支付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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