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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0万户 稳居全国第一

广东省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0万户,稳居全国第一!《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6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营商环境难点问题亟需优化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广东省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0万户,稳居全国第一,这是市场主体对广东营商环境投下的“信任票”。

但与此同时,从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回应市场主体的期待等方面来看,广东的营商环境依然存在进步空间,特别是一些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亟需从法律制度层面成体系解决和优化。

比如,部分行业准入涉及多个行政许可,存在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的问题;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的投标保证金以及隐性壁垒等问题;破产工作较为滞后,存在时间长、回收率低等问题;中介服务不规范、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有必要制定一部结合实际,并能够不断推进广东营商环境建设的《条例》,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和保障我省营商环境高水平建设。”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副主任委员余立钢表示。

禁止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条例》明确要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政务服务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和千家万户,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针对一些地方政务大厅进驻服务事项不全、服务窗口整合率不高、政务服务指南不统一不齐全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的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此外,《条例》还规定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事项跨省办理和省内跨市办理的专门窗口,推动真正实现“一窗通办”和提供异地办事服务。

此外,针对调研中市场主体反映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条例》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编制公布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创新有利于保护产权的监管执法模式,形成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严加监管”的监管执法新常态。

陈永康介绍,《条例》明确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明确非现场执法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执法。对此,省司法厅副厅长陈春生作了进一步介绍,去年,该厅会同省政数局开发了非现场执法系统并在惠州试运行,今年将推动在全省上线应用。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明确规定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性执法,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如: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等方式执法;对于依法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等。对此,陈春生介绍,按照省政府部署,省直部门的减免责清单要于今年6月底前公布,各地级以上市部门的清单要于今年10月底前公布。

《条例》还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规定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并将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注销清税“承诺制”固化提升为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依职权注销制度,破解“僵尸企业”退出难题。

此外,广东将在全省推广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要求省和地级以上市明确政府部门承担破产行政管理职责。

落实惠企利民和纾困帮扶政策

《条例》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落实惠企利民和纾困帮扶政策,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降低企业成本与负担方面,《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实施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支付现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以责任承诺书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条例》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明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运收费的监管、指导,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推进高速公路按照车型、时段、路段等实施差异化收费。

为解决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条例》明确,广东应当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集中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并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政府内容。

据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大湾区办常务副主任朱伟介绍,作为落实《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将于今年下半年出台。

标签: 广东市场主体总量 居全国第一 营商环境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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